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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文制发与审批制度
2021-05-07 15:01:55
      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继教院发文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能,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
1、继教院制发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的公文,一律退回原单位。具体发文格式请严格参照附件1。
2、以继教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逐级审核后,由院长签字同意发文后,由办公室给出发文号。未经院长签字,继教院一概不认可。
3、公文审批按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归口办理。各部门报送院长审批的公文,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重大问题直接报院长审批。院长原则上不批阅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公文。
4、努力保证行政工作效率,提高公文运转速度。公文原则上需提前5天草拟呈批,如遇特殊情况,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请院长视情况尽快签批意见。
5、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院长签字表示“同意发文” ;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如院领导没有什么意见,签字表示“同意” ;如有具体意见,则应在请示公文上明确批示。
6、由一部门主办的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时,须送请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如相关部门无异议,方可由主办单位呈批。
7、经审核发文的文件需将院长签字草稿和发文的红头文件正稿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发文需在继教院网站公示,则由发文人将红头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发送给网站管理员,并告知公示期限。
8、以上规定未明确事项,由办公室报请院长后给出批示。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