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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2024-04-19 14:1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促进非学历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不含自考辅导)。

第三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院党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章 非学历教育管理

第四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拟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校内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三)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五条 学校是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主体。学院、各系部是具体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办学部门,是实施教学工作的主体,是办学质量和办学秩序的责任单位。学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应坚持“资源整合、特色发展、打造品牌,立足江阴、面向社会”的原则,坚持“高质量、有特色、有创新、可持续”的发展目标,树立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办学部门主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专业特色举办非学历教育,提升学校在行业领域的影响力。

第七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办学部门应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协议管理实施细则”填写合同协议文本,明确项目名称、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条款。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以学校教师为主。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设定授课教师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办学部门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期间学员生活组织工作,严肃学风学纪,严守校规校纪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在非学历教育过程中开展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严禁附带强制性消费项目。七日以内的干部培训,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要自觉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举办非学历教育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确需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的,仅限于利用校外机构的宣传优势和紧扣市场前沿的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环节开展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办学部门首先要对合作方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校内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合作方由办学部门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须坚持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坚守非学历教育有关的招生、教学、收费、结业、证书发放等办学职责,明确约定双方责、权、利,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党政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应优先使用校内培训资源,在校内资源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校外资源。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以联合办学的形式设置校外非学历教育基地,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无办学资质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不得与信誉差、有违规行为、不符合学校合作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应明确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审批,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或“江院”合作机构的名义或者联合冠名形式对外宣传。

第四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全校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如发现违规情况,视违规情节责令办学部门纠正、整改乃至停止办学,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归口管理部门、办学部门校院两级督导检查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听评课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教学事故认定制度等。建立训前需求调研、训中过程管理、训后反馈问效的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教育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非学历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费用统一全额收缴到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严禁费用私存收入、转移到其他单位、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成本不得转移支付,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酬金结算标准与办法》澄职院[2022]79号统一由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审核办理结业证书的学员名单和相关材料,统一结业证书编号、样式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印制证书,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报审表.doc

 附件2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审核会签表.doc

 附件3 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实施细则.docx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12月19日